行業的進步、企業的發展,人才是關鍵因數之一,在行業內創造一個重視人才、重視知識的環境對行業引進人才、留住人才至關重要。為此,制定本約定。
本約定僅僅適用于技術人員的使用和流動。
鍛壓技術人員定義
滿足下列1和2或3的人員為鍛壓技術人員。
1. 從事技術管理、設計、質量管理人員;
2. 鍛壓及鍛壓相關專業畢業生。
3. 非相關專業畢業生,連續從事鍛壓技術工作超過4年的其他人員。
技術人員按學歷或所取得技術職稱任職資格分類
E類:鍛壓及鍛壓相關專業畢業的中專生; 技術人員
D類:鍛壓及鍛壓相關專業畢業的大學本科生; 助理工程師
C類:鍛壓及鍛壓相關專業畢業的碩士研究生; 工程師
B類:鍛壓及鍛壓相關專業畢業的博士研究生; 高級工程師
A類:鍛壓及鍛壓相關專業畢業的博士后研究生;教授級高工
技術人員的最低工資待遇
類別 |
最低含稅工資待遇(元/月) |
E類: |
800-1000 |
D類: |
1200-1700 |
C類: |
1500-2200 |
B類: |
2200-2500 |
A類: |
2500-3200 |
注:本待遇為2004年標準,每年應以一定比例上調。調整比例不低于15%-20%。
上述工資內包含各種保險需要個人承擔的部分。各單位在錄用技術人員時,被聘人員技術工作經歷、技術工作經歷的連續性將被成為確定待遇的條件,一般要堅持下列原則:
1. 有鍛壓技術工作經歷的要高于沒有經歷的;
2. 連續從事技術工作的要高于間斷性從事技術工作的;
技術人員流動
正常的技術人員流動對提升行業整體水平,強化競爭具有好處,為此,中國鍛壓行業鼓勵行業內技術人員合理合法正常的流動。
但技術人員在行業內的不正常流動會影響行業的信譽、發生不平等競爭、引發不正當競爭,不但對行業會造成損失,破壞行業的健康發展,也對行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和發展產生消極影響,因此行業內技術人員合理合法正常的流動應遵守如下規定:
1. 行業企業用人必須符合勞動法的規定,必須與技術人員簽訂勞動合同,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依據雙方約定的內容進行處理。
2. 鍛壓行業技術人員合理合法正常的流動,要在不違反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不正當競爭法”前提下進行。
3. 不鼓勵企業的核心技術人員流動。
4. 如果企業的核心技術人員要離開原來的工作單位,應首先取得原企業的同意。
5. 企業的核心技術人員離開原單位無論是否得到原單位的同意,都必須對原單位的技術與商務等有關信息保密承諾。需要時,與原單位簽訂保密約定。對原單位技術沒有保密承諾的人員不但違法,而且不道德。是一個不講信譽的人,出賣再聘用單位的事實一定會發生。
6. 企業核心技術人員的調離,接受單位需要從調出單位取得該人員的評價介紹,以便于合理使用該人員。
7. 一個技術人員連續在多個單位流動,提倡全行業企業不再雇傭這樣的人員。這類人員存在一定“見錢眼開”的情況存在,不會沉心為企業工作,一般也沒有太大的技能。
8. 全行業反對見利忘義行為的發生,對這類人員行業堅決予以解雇或不雇。
9. 對技術人員流動中發生的違法行為,中國鍛壓協會在獲得行業企業的申述后,在證據確鑿情況下,經過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同意,在行業內將有關事實公開發布。
10. 對違反本公約的鍛壓企業,中國鍛壓協會在事實確鑿的情況下予以行業內通告。
11. 本公約由中國鍛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,在行業內施行。
12. 本公約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違背處,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。
13. 本公約自2005年起施行。 |